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防控措施、疫情处置、个人防护、 校园管理、食品及饮水卫生、环境管理、消毒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社会培训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预防性消毒 preventive disinfection
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和场所进行的消毒。
3.2
随时消毒 concurrent disinfection
有传染源存在时对其排出的病原体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及时进行的消毒。
3.3
终末消毒 terminal disinfection
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进行的彻底消毒。
4 基本要求
4.1 组织保障
4.1.1 学校应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新冠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学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4.1.2 学校应成立疫情防控专门工作机构,包含卫生、教务、宣传、后勤、保卫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 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岗,任务到人。
4.1.3 学校应建立与政府、卫生健康、社区、家长等多级防控工作联系网络,掌握属地教育主管部门、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就近发热门诊/定点医院、所在社区的疫情防控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建立信息联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
4.2 制度保障
4.2.1 学校应制定本校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传染病疫情 报告制度、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师生员工晨(午)检制度、师生员工因病缺课/缺勤登记及追踪 制度、复课/复工证明查验制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通风与消毒制度和环 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并根据疫情预防控制形势及时调整和优化。
4.2.2 学校应严格落实国家、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好疫情防控所需 的物资、场所、人员与经费保障,采用适宜的形式进行必要的培训、演练。
5 防控措施
5.1 开学准备
5.1.1 开学时间应按照市教育部门的统一安排,作好相应防疫准备工作。
5.1.2 返校按照“错时错峰、错区域、错层次”总体原则,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详实的开学工作方案。 按照“非必要不返校”的原则,制定教职工返校工作方案,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中返校。
5.1.3 应提前通过校园网、公众号、微信、短信、电话等渠道向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发布开学通知、 返校要求及防控信息。
5.1.4 坚持够用原则,科学测算,购置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护必需物资,包括但不限于:
a) 口罩;
b) 手套;
c) 肥皂;
d) 洗手液;
e) 消毒剂(例如:优氯净、二氧化氯、84 消毒剂、75%医用酒精等);
f) 喷雾器;
g) 红外测温设备。
5.1.5 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设置隔离观察场所。隔离观察场所应远离正常居住的居民社区和学生公寓, 并储备一定数量的 N95 口罩、防护服、护目镜、一次性橡胶手套、体温计、消毒剂等配套防疫必需品。
5.1.6 建立师生员工疫情健康档案,掌握师生员工开学前 14 天以来的健康史、接触史、旅行史和居住史等情况,并对目前健康状况进行评估。
5.2 师生返校
5.2.1 从疫情严重地区返校人员或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过的师生,应进行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
5.2.2 不集中办理师生报到手续,家长或其他陪同人员一律不应进入校内。
5.2.3 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可入校,洗手后进入教室。若体温≥37.3℃,不应进入班级,并在做 好防护后,到学校指定区域观察休息,必要时及时送诊。
5.2.4 报到的师生如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应按照疫情防控处置流程将有关人员送至就近的医疗机构 就诊。报到后,师生员工非经同意不得离开校园。
5.2.5 疫情期间应尽量减少出行及乘用公共交通工具频次。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 戴口罩,并尽量减少与公共物品接触,尽量不与他人近距离面对面。
5.2.6 应落实师生晨(午)检制度,将师生员工每日的晨(午)检情况、缺勤/缺课病因追踪情况、复 工/复课证明查验情况纳入疫情健康档案。
6 疫情处置
6.1 疫情报告
6.1.1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日报告”与“零报告”。
6.1.2 发现呼吸道病例异常增多或当日请病假人数超过基线水平时,应立即电话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和教育部门,并在两小时内书面报告。
6.2 处置措施
6.2.1 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采取 隔离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按照市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6.2.2 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密切接触者判定。
6.2.3 卫生健康部门判定密切接触者范围后,学校应立即按照划定范围拟定人员名单,督促师生员工 及家长对医学观察的落实和配合。
6.2.4 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参与疫情处置师生员工的个人防护工作,并及时做好病例和无 症状感染者学习、生活以及医学观察等特定场所的消毒工作。
6.2.5 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末次接触后 14 天。
6.2.6 应做好集中医学观察区的清洁与消毒工作,注意开窗通风,避免交叉感染。
6.2.7 密切接触者每日应至少进行两次体温测定,并定时上报,体温正常也应上报。若出现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可疑症状,应立即上报。
6.2.8 高校校医院(医务室)应设立隔离观察室,同时提前协调、理清病例转运流程,每日电话追踪 病例的病情进展。
6.3 停课观察与复课管理
6.3.1 停课观察
师生出现相关症状后,医院不能排除但暂未达住院标准的病例(门诊观察病例)需停课观察,直至医院排除或诊断升级(确诊为病例)为止。
6.3.2 复课管理
6.3.2.1 师生出现相关症状后,经医院排除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凭有效诊断证明返校正常行课和生活。
6.3.2.2 病例出院后,应完成隔离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在症状完全消除后,凭医院出具的复课证明返 校。
6.3.2.3 校医(保健教师)对复课证明进行复核后,开具回班复课证明,学生方可回班上课。
7 个人防护
7.1 口罩佩戴
7.1.1 疫情期间所有师生应根据要求佩戴口罩。
7.1.2 较高或中等风险暴露人员: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师生,有发热等相关症状的师生,学校从事疫情 防控的部分管理、服务人员,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口罩或医用防护口 罩。
7.1.3 较低风险暴露人员:在校学生、教职员工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场景为较低风险暴露,宜佩戴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儿童适用性能相当产品)。
7.1.4 低风险暴露人员:学生、教职员工居家活动、户外活动、通风良好的或人员密度低的工作场景 为低风险暴露,可佩戴棉纱口罩、海绵口罩、活性炭口罩等,也可不佩戴口罩。
7.2 口罩处理
7.2.1 健康人群使用后的口罩,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
7.2.2 疑似或确诊患者以及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佩戴的口罩,应视作医疗废弃物按有关流程处 理。
7.3 其他防护措施
7.3.1 应使用肥皂或洗手液并用流动水洗手,再用一次性纸巾擦净手。无清水、不方便洗手时,可使 用免洗的乙醇类手消毒剂。
7.3.2 增强体质和免疫力,均衡饮食、适量运动、作息规律,避免产生过度疲劳、避免过度熬夜。
7.3.3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胳膊肘掩住口鼻,经常彻底洗手,不用脏 手触摸眼睛、鼻或口。
7.3.4 多通风换气并保持清洁卫生,每天开窗通风不少于 3 次,每次 20min~30min。教室、办公室及宿舍等场所无人时尽量打开门窗彻底通风。
7.3.5 不应与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如发热、咳嗽)或打喷嚏的人密切接触。避免到人多拥挤和空间密 闭的场所。
7.3.6 不宜接触野生动物,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减少接触活畜活禽。坚持安全的饮食习惯,食用肉类 和蛋类要煮熟、煮透;处理生食和熟食的切菜板及刀具应分开。
8 校园管理
8.1 门卫管理
8.1.1 校门出入管控
8.1.1.1 依需要关闭部分校门或调整校门开放时段。对寄宿制学校和具备条件的高校实施封闭式管理。
8.1.1.2 校门应增加安保工作人员,佩戴口罩,配备必要的消毒和体温检测设备。校门口合适区域应 设置符合防疫安全的临时隔离等候区域。
8.1.1.3 应严格执行车辆和来访人员登记准入制度,未经允许,家长和其他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校。
8.1.1.4 进校人员应逐一核查登记、测试体温。如体温检测≥37.3℃,引导至所设临时隔离等候区域, 按照疫情防控处置流程将有关人员送至就近指定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
8.1.2 校内人员出入管理
8.1.2.1 本校师生员工应凭有效证件/健康码进校,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8.1.2.2 寄宿制学校和高校学生报到后,非经允许不得离开校园,确需离校外出,应向班主任、辅导 员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做好外出期间个人防护工作。
8.1.2.3 驻校服务单位或校企合作单位应尽量压缩人员数量,将工作人员详细信息提前报备,并自觉 遵守学校出入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管理参照学校教职工执行。
8.1.3 来访人员出入管理
8.1.3.1 宜使用网上办公软件和社交媒体开展沟通交流,减少现场接触。
8.1.3.2 进校对接工作,应由学校对口部门提前报备。来访人员进校应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自觉接 受信息核对和体温检测。
8.1.3.3 来访人员如体温检测≥37.3℃,应拒绝入校,并劝导及时就医;如发现有咳嗽、高温等异常 情况及时登记有关信息并报告属地防控部门。
8.2 聚集性活动管理
8.2.1 停止开学典礼、升旗仪式、各种文娱活动或比赛等大型集会活动。
8.2.2 应控制各类会议规模、数量和时长,暂缓跨校、跨地区人员聚集性活动,暂缓到重点疫情防控 地区参加活动。
8.2.3 学校宜采取分时错峰入校离校,分片错时上课下课,分段分散就餐,课间分区域分散活动,网 上家访等临时管控措施。
8.2.4 寄宿制学校,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学生早晚自习管理办法和宿舍管理办法。
8.2.5 幼儿园应根据园舍条件合理制定幼儿分时分批分区域户外活动办法。
8.2.6 图书馆、教学楼、食堂等实行人流量限制,学生公寓应封闭管理,进出公寓应实名验证。
9 食品及饮用水卫生
9.1 就餐要求
9.1.1 学校应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分时段就餐、送餐到班、取餐后分散用餐等方式就餐。
9.1.2 送餐到班应加盖运送,并确保分餐环境卫生清洁。
9.1.3 疫情期间,学校、校长、家委会应坚持使用“明厨亮灶”进行可视化监督。
9.2 安全责任
9.2.1 应严格落实校长负责制,并配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9.2.2 学校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9.2.3 应执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并制度上墙。执行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 单位等信息。
9.3 人员管理
9.3.1 食堂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9.3.2 应对食堂从业人员近期行程及健康状况进行精准摸排。
9.3.3 应对食堂从业人员开展晨(午)检工作,重点排查发热等疑似新冠肺炎的相关症状。
9.3.4 食堂从业人员应穿戴工作衣帽、口罩进入操作间,专间人员应加戴手套。
9.3.5 食堂从业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接触污染物后应洗手消毒。
9.4 食材制作与管理
9.4.1 不得采购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所有肉制品须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9.4.2 采购食材时,应查验并按要求索取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属地教 育部门。
9.4.3 不得现场宰杀活禽活畜。不得加工制作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 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专柜保管、上锁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
9.4.4 应区分生熟食品加工用具(菜刀、菜墩)、容器,不混用。生熟食分开存放,常温下存放时间 超过两小时的熟食食用前应再加热。
9.4.5 贮存食品应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10 cm 以上)离地(10 cm 以上)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建标立卡、先进先出的原则,每日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4.6 每餐的各种食品成品应各取不少于 125 g 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 48 h,并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留样食品成品名称、操作者、留样时间、留样人等信息,以备查验。留样柜应加锁,由 专人保管。
9.4.7 高校食堂在疫情控制期间不应制作出售凉菜。
9.5 生活饮用水卫生
9.5.1 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 GB 5749 的相关要求。
9.5.2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饮用水应当符合 GB 5749 的相关要求,并加热烧开。
9.5.3 饮水设备的出水嘴应使用 75%医用酒精擦拭,每天两次。
9.5.4 饮水设备滤芯应按额定净水量定期更换。
10 环境管理
10.1 设施设备
10.1.1 学校应设置专用或临时隔离场所。
10.1.2 对通风不佳的教室、寝室、厕所等进行结构及功能改造,可采用排气扇进行机械通风换气。
10.1.3 应在校门口、食堂门口、教学楼入口及过道等关键区域增设水龙头,洗手间应配备肥皂或洗手 液,宜在过道配备含酒精免洗手消毒剂。
10.1.4 应设置数量足够的分类垃圾箱(桶),单设废弃口罩桶,并标识明确。
10.1.5 应确保食堂消毒设施、保温及冷藏冷冻设施能正常运转,时常清洗并校验温度。餐饮具消毒应 坚持“一餐一消”制。使用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供应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应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和每批消 毒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10.1.6 应加强排水排污系统检查,确保畅通。
10.2 环境卫生
10.2.1 开学前应开展全校范围环境卫生整治行动,随时清除落叶、积水、污水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10.2.2 应每日清运垃圾,每日清洁、消毒垃圾桶。
10.2.3 应重点对食堂、厨房、厕所、楼道等场所进行清洁、通风、消毒。
10.2.4 食堂厨房垃圾、食物残渣、污水、积垢、灰尘、蜘蛛网应及时清理,保持清洁卫生。厨房应确 保无老鼠、苍蝇、蟑螂等有害生物。
10.2.5 餐厨垃圾处理应符合要求,处置流向应有完整记录。
11 消毒管理
11.1 消毒对象
消毒对象包括:教室、办公室、食堂、寝室、卫生间、电梯、实验实训室、功能室、图书室、校车 等场所的地面、空气、墙面及物品表面等。
11.2 消毒要求
11.2.1 一般要求
11.2.1.1 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防性消毒或随时消毒或终末消毒。
11.2.1.2 预防性消毒常用于无传染病状态,疫情防控期间,每天应不少于 1 次。
11.2.1.3 发现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后,应立即停用空调,在疾控部门指导下,由专业公司对空调通风 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以及对相关环境彻底消毒后,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在疾控部 门指导下开展对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活动环境、生活用品、排泄物、呕吐物、运输工具等进行随时消 毒。
11.2.2 预防性消毒
11.2.2.1 空气消毒
以通风换气为主,在午休、体育课、课间等时间段进行,每天通风3次,每次20 min以上。
11.2.2.2 环境和物体表面消毒
师生离场后,每天至少消毒一次。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 mg/L~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地面可采用拖拭或喷雾消毒法,讲台、课桌椅、门窗把手等高频接触的部位可采用擦拭法。校车擦拭消毒,早、 晚各一次。以上消毒,在作用30 min后用清水擦(拖)净。
11.2.2.3 教具玩具消毒
可采用日光照射,阳光下曝晒3 h~6 h,必要时可暂停使用布制玩具;塑料玩具可用含100 mg/L二氧化氯消毒剂浸泡、擦拭或喷洒,15 min后用清水冲洗或擦拭,每日1~2次。
11.2.2.4 食堂消毒
餐饮具、厨具应先彻底清洗去污再消毒。宜采用热力消毒法,在水煮沸后持续加热消毒15 min~ 20 min;或在蒸汽产生后持续熏蒸15 min~20 min。也可使用远红外线消毒柜,125℃维持15 min~20 min, 温度降至40℃以下开箱使用;或使用自动冲洗消毒洗碗机。
11.2.2.5 卫生间消毒
地面及墙面可用有效氯浓度为500 mg/L的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拖擦,30 min后用清水冲洗或擦拭,每日2次;清洁用品使用后可用有效氯浓度为500 mg/L的消毒剂浸泡30 min,清洗后晾干。
11.2.2.6 被褥、毛巾等织物消毒
可采用日光照射,直射阳光下曝晒3 h~6 h;耐热的织物可煮沸消毒,完全浸没水中后,加热煮沸15 min以上,也可采用蒸汽消毒;不耐热的衣物可浸入有效氯浓度为250 mg/L~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中浸泡30 min,取出用清水洗净晾干。
11.2.2.7 医疗器材消毒
校医院(医务室)的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应在清洁的基础上采用75%医用酒精或含有效氯500 mg/L 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 min后,清洁干燥备用;剪刀、镊子等用2%戊二醛浸泡30 min后用无菌水冲洗后使用,有条件的宜采用压力蒸汽灭菌法。
11.2.2.8 垃圾盛装容器消毒
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清运,并做好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可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
11.2.3 随时消毒
11.2.3.1 生活用品的消毒
可采用有效氯浓度为1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消毒对象和方法可参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中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
11.2.3.2 排泄物和呕吐物的消毒
用干毛巾覆盖后喷洒有效氯浓度为5000 mg/L~10000 mg/L含氯消毒剂至湿润。被排泄物、呕吐物污染的台面和地面可用有效氯浓度为2000 mg/L的消毒剂擦拭或拖拭,消毒范围为呕吐物周围2m,作用30 min。建议擦拭两遍。
11.2.3.3 病例转运工具
运送病例的转运工具内外若有可见污染物, 应先使用一次性吸水材料沾取有效氯浓度为5000 mg/L~10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或能达到高水平消毒的消毒湿巾/干巾)完全清除污染物,再对转运工具表面和空间,用有效氯浓度为1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或500 mg/L的二氧化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作用30 min后清水擦拭干净。
11.2.4 终末消毒
发现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后,学校环境应及时在属地卫生医疗机构指下进行终末消毒,消毒对象和 方法可参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中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
11.3 常见消毒剂及配制。
11.3.1 消毒剂配制,应经专业培训指导,安排专人操作。
11.3.2 配制有效氯浓度为 500 mg/L 的消毒剂可采用以下方法:
a) 84 消毒剂(标识有效氯含量 5%):按消毒剂与水为 1:100 比例稀释;
b) 消毒粉(标识有效氯含量 12%,20g/包):1 包消毒粉加 4.8L 水;
c) 含氯泡腾片(标识有效氯含量 500mg/片):1 片溶于 1L 水。
11.4 安全与防护
11.4.1 配置和使用化学消毒剂时,应做好个人防护,穿工作服(隔离衣)、戴长袖橡胶手套、一次性 使用医用外科口罩、护目镜。消毒完成后应立即洗手。不应让儿童触碰。
11.4.2 使用酒精消毒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注意消防隐患。
11.4.3 清洁或消毒后应设置警示标识,避免跌倒。
11.4.4 应根据学校实际,选择经济、方便、有效的消毒方法,避免过度消毒。
11.4.5 应严格规范醇类消毒剂、含氯消毒剂等消毒产品的储存和使用。
本标准发布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若有新要求,按其要求执行。